网售亵渎英烈形象贴画 法院判决店主公开赔礼道歉

□ 本报采访人员 刘子阳
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书 , 李某某向房地产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 。 其后 , 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开发项目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 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 , 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 , 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
法院认为 , 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房地产公司为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 , 违背合同约定 , 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 , 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 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 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 , 引领时代新风尚 。
英雄烈士名誉权不容侵害
基本案情: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 , 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 , 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 , 哥愿意往火坑跳” 。 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 , 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 , 遂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 , 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 , 是民族的不朽脊梁 。 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 被告瞿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 , 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 , 且主观上属明知 , 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 。 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 , 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 , 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典型意义:对英烈事迹的亵渎 , 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 , 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 , 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互联网名誉侵权案件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 瞿某某案系全国首次通过互联网审理涉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 有利于高效、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不法行为 , 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 。
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基本案情:某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 , 黄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 , 邵某系该小区业主 , 邵某因美容服务问题在美容店内与黄某发生口角 。 邵某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 , 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散布谣言 , 对某公司、黄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 , 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 , 邵某的行为导致某公司的生意严重受损 。
裁判结果:本案中 , 邵某在与黄某发生纠纷后 , 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某公司、黄某发表言论并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 , 其对某公司、黄某使用了贬损性言辞 , 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 , 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 , 邵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 法院酌情支持了黄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 。
典型意义: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 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 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 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 , 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案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
吃饭逃单摔伤反向餐馆索赔
基本案情: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 , 二人经营餐馆 。 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 , 餐费约260元左右 。 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 , 于是沿路追赶 。 李某看到马某等人后 , 呼喊“买单再走” , 马某等人遂分散走开 , 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 , 李某便紧跟着马某 , 并拨打110报警 。 随后 , 佘某某赶到 , 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 , 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 。 经鉴定 , 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 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 。 马某遂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 , 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 。 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 , 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 , 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 , 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 。 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 , 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 , 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 , 不存在过错 。 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 , 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 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典型意义:吃“霸王餐”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 , 吃“霸王餐”后逃跑摔伤 , 反向餐馆索赔 , 不仅于法无据 , 更颠覆了社会公众的是非观 。 本案不支持“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 , 对吃“霸王餐”者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 发挥了司法裁判匡扶正义 , 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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