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六大指标 北京修订积分落户政策( 二 )


按照该规定 , 2020年申报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居住在北京市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的 , 可不必填报该指标 , 系统将根据申请人在京社保缴纳情况直接计算分值 。 需要提示申请人注意的是 , 细则正式印发后 , 在京居住租赁住所的分值将严格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租赁备案合同进行认定 , 申请人应按照住建部门要求 , 依法依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 未依法及时办理的 , 将会影响该项指标积分 。
职住区域指标
在积分指标体系中设置职住区域指标 , 主要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城市总规要求 , 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 , 缓解中心城区人口资源环境矛盾 。 此次政策修订对职住区域指标的调整充分吸纳了群众意见建议 , 不再考虑转移前的就业居住情况 , 更加突出了对此类申请人的引导和鼓励 , 特别是将2017年以前已经转移或一直在城六区外其他行政区居住或居住并就业的人群纳入了加分范畴 , 指标设计更加公平、合理 。
以申请人小乙为例 , 2016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城六区外其他行政区的自有住所居住 ,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城六区工作 ,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城六区外的其他行政区工作 , 按照修订政策 , 小乙在2020年申报积分落户时可获得2+3×2=8分职住区域指标积分 。
需要说明的是 , 获得职住区域指标加分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的上一年度12月应满足该指标加分条件 , 即在北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或同时在北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在取得落户资格后 , 申请人还须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
纳税指标
对比试行版 , 此次修订主要对纳税指标进行了四方面调整:一是为突出体现对落户人员的个人实际缴税额的评价和考量 , 精简了纳税指标对于“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 , 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 , 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 , 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 , 加6分”的有关表述;二是同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 ,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调整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三是为进一步体现持续稳定纳税的政策导向 , 个税缴纳由“近三年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近三年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四是关于涉税违法行为 , 明确了“近5年”的期限 , 避免了“一旦违法 , 终身受罚” 。
教育指标
教育背景指标的赋分原则是保持就学与就业、居住的起点公平 , 也就是说就学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分值相衔接 。 但在政策试行期间 , 不少申请人反映 , 自己完成了相应年限的全日制学习 , 因各种原因只取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 按照试行政策既不能取得就业、居住积分 , 也不能取得教育背景积分 。 为确保政策公平公正 , 我们对教育背景指标进行了适当优化:明确对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相关标准获得一定积分 。
以申请人小甲为例 , 其高中毕业后1998年9月至2002年8月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 , 但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 。 按照原试行政策 , 小甲1998年9月至2002年8月这段时间既没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标积分也没有教育背景指标积分 。 按照修订后政策 , 小甲在这段时间可以取得10.5分(相当于大学专科学历积分) 。
同时 , 为避免教育背景指标与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指标重复计分 , 在具体操作中进一步明确优化了社保及居住扣分规则 。 即:分别比照教育背景指标赋分规则 , 自毕业日期起 , 往前扣除相应年限内同时获得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 , 期间获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积分不足规定年限的 , 按实际获得年限扣分;未获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积分的则不予扣除 。
创新创业指标
此次政策修订精简了创新创业指标对于“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 , 可获得加分”的规定,同时 , 考虑功能定位和城市发展需求 , 帮助支持处于成长阶段的优秀科创企业 , 增加“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 , 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可积分 , 最高加6分”等内容 。 并在操作管理细则中对企业范围、投资机构、融资额度及分值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 此外 , 为广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 此次修订对创新创业指标涉及奖项进行了补充调整 , 增加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之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和特等奖等科技类奖项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决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的“创业北京”创业创新大赛决赛等技能类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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