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不是注册的团体不能募捐国家有相关的法规限制吗非法集资为啥会有这条法律这对民间团体会造成啥伤害

1、为什么不是注册的团体不能募捐? (一)归根到底是国家要垄断公开募捐权。我国现在可以公开募捐的团体绝大部分是有政府背景的。就是说这些团体真正话事人是政府。政府乐于享受利用公开募集的钱来为民办事,把这些事迹当成自己的政绩。 (二)我国暂时未有可行的法律制度来监管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收支很容易有漏洞,容易被人以公益的名义,到处骗钱,虽然政府背景的社会团体也有做这样的事,但是人家就是不放开让民间来做。 (三)政府担心民间团体发展壮大了,民间团体有募捐权后,钱多了,就可以做很多事情,万一用募捐回来的钱,出来与政府抗衡怎么办?它早就习惯了它一个人说了算的,政府怎容得下有人出来与他抗衡。政府出于自身利益限制民间组织就是必然的。2、这对民间团体会造成什么伤害? 现在我国合法的真正由公民自发组成民间团体不多,这些团体很难找到挂靠单位,即使找到了,如果不服从或与被挂靠单位意见不一,或者挂靠单位的上级对你有意见,合同期满,人家就不和你续约了。那么民间组织又变成违法了。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民间团体很难得到发展壮大。民间团体天天担心着人家什么时候不开心不和你续约,就很难放开手脚去做公益事业。这是我的小小看法,希望对题主有帮助。
■网友的回复
谢谢邀请。这部分的具体细节我不清楚,真正在一线工作的法律工作者远比我有发言权。仅仅在此列出一些对应的法条。关于以团体为单位的募捐行为,我国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加以规范。其中对受赠的主体有规定:  第一章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三章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根据第一章第二条,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的受赠人必须是社会团体或非营利事业单位,换言之,应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关键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是否满足条件无需办理法人登记呢?我不理解具体的法律实践如何,但根据我目前搜索的结果,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里有如下规定:第一章第三条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如果将上述引文认为是正式的定义,那么原则上可以认为,任何国内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法都需办理登记手续。非法集资则和募捐不同。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由刑法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一百九十二条(集资金融诈骗)定义。我对刑法了解很少,也无从知晓这项罪名的设计目的。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曾出台过专门的法律解释,明确界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行为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参考见下方),其中之一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显然和慈善募捐不能等同。因此,即使是没有在监管下进行的募捐活动,和非法集资也不能一概而论。我不清楚提问者为何将两者相提并论。也许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将未经登记的募捐行为以「非法集资」定性?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倾向于认为这样的认定是错误的。但单就《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条文而言,其法条的要求对社团根本谈不上伤害,而是必要的管理。举凡哪个国家,总是得有类似的监管规章,以免善款被轻易挪作他用。只是理论是一回事,实践则是另一回事。一旦牵扯了官僚主义,再宽松的条款都可以卡你没商量。但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行政问题了,并不适合在这个场合讨论。最后,这里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受赠者为个人而非法人的情况。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总则第二条,它并不适用此处列出的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参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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