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编制被转外包编制(劳务派遣)可以要求离职补偿(N+X)吗
转外包显然涉及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变更,应该与员工协商一致方能进行。具体操作中,员工必须先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才能与新的派遣公司签约。员工有权不同意这样的安排。如果企业强行这样做,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要双倍计算。所以,企业比较好的方式是与员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离职补偿。具体就是N+1,当然,这个+1,如果企业让你多做一个月也是可以的,并不一定是直接发现金给你,马上让你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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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直接用工转为劳动派遣,这属于变更了用工主体,属于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关键项目。一般这类变更如果在原劳动合同仍未到期的情况下出现,显然是应该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协商进行的。同时就相关补偿进行协商确定。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是不具备单方变更的权力的。再回顾你所提及所谓公司组织架构变更,这个目前用工单位需要举证的责任重大,根据经验,我也不认为这是一个真实情况。同时,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劳动派遣实施条例,对于劳动派遣用工的三性问题要求更加严格,根据经验,我不认为你公司想调整为派遣用工的岗位符合三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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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1、离职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 这个是一定要搞到手的。2、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解读: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果单位不选择同工同酬,可以选择仲裁,手续一点也不麻烦,百分之一百能搞到手。
看我码了这么多字,不给个赞说不过去吧。 么么哒。
【正式编制被转外包编制(劳务派遣)可以要求离职补偿(N+X)吗】 在职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欢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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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原因改变用工主体,应当理解为协商解除旧的劳动合同,与新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协商解除按照工作年限给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工改劳务派遣工,要考虑所从事岗位的性质,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还要核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与劳务派遣单位简历合同,最短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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