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巡回审判制度——权力分割下的王权制度( 二 )


普通巡回法庭的工作就是专业的法庭 , 不受理其他工作 。通常由职业法官组成 , 审判权由国王通过委任状授予 。普通巡回法庭根据委任状的不同又分为普通民事巡回法庭、听审裁判法庭以及清审监狱法庭三种 。
普通民事法庭主要受理涉及土地占有权的民事案件;听审裁判法庭主要受理郡区检控陪审团和大陪审团提出的严重刑事案件;清审监狱法庭主要处理郡区监狱中的在押刑事嫌疑犯 。普通巡回法庭的审判公正合理 , 判决也较为公正 , 效率非常高 , 深受民众欢迎 。
巡回审判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 , 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 直到亨利三世时期 , 综合巡回法庭被普通巡回法庭 , 成为每年两次巡回全国的制度 。一直到十四世纪 , 普通法庭范围的扩大和审判系统的完善 , 巡回审判制度的作用逐渐减弱 , 最终这一由英皇加强皇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巡回审判制度在1971年《法院法》中被废止 。英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影响
巡回审判制度是英国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制度 , 是亨利二世通过个人的强力 , 推动了巡回审判制度成为了一项司法审判制度 , 这项审判制度对于英国法制的发展贡献非常大 。
「」浅析英国巡回审判制度——权力分割下的王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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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法律的影响
英国巡回审判制度让普通法律向下层民众渗透提供了很好的媒介 , 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沟通 , 为普通法律在下层民众的生活的普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 同时英国巡回制度的运行维护了统一的法律秩序 , 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 。中世纪的英国并不存在现代国家样式的中央权力 , 所谓的“地方政府” , 并不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 。
诺曼王朝通过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官 , 从而提升了对地方行政和郡守的控制 。巡回法官的工作也架空了郡守的权力 , 中央权力也逐渐渗透到了地方新政当中 。
在我看来 , 也正是因为这种权力的行使 , 是以一种司法审判的过程进行的 , 无形中将地方人民的生活纳入到了普通法的框架中 , 普通法得到了广泛的施行 。另一方面 , 英皇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官的行为 , 让这些巡回法官了解到了当地的民情和社会状况 , 通过和英皇的交流 , 能够对地方状况有更直观的了解 , 更有利于普通法的形成 。
(二)对陪审制的影响
英国巡回审判制度对陪审制的影响体现在 , 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行为陪审制广泛适用于英国广泛地区提供了基础 。
陪审团是指受到国王的命令 , 经过宣誓成熟自己的所知道的事实的团体 。命令陪审团宣誓的权力是由国王专属的 。陪审团的审理是仅仅在国王审判中进行 , 并不是所有的普通法院都会在审判时进行陪审团审理 。而巡回审判制度从理论上来说 , 国王授予了巡回法官这样一种强迫宣言、供述的权力 。因此 , 我认为 , 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行 , 使陪审制度开始适用于广泛应用于更广泛的民事审判案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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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巡回审判制度的局限性
英国国王试图通过巡回审判制度扩充权威 , 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 但最终却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一方面就是巡回审判制度实际控制范围有限 , 完事对付犯罪的能力有限 。由于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冲突 , 许多的地方官员并不热衷于完全执行王室命令 , 欺上瞒下 , 司法腐败的现象时有出现 。
国王的司法利益被侵吞 , 出现了许多社会不公的现象 。1166年 , 伦敦和米德萨斯的郡守只上报了3名罪犯的财产 。这并不是犯罪率低的现象 , 而是郡守私吞司法收益 。地方官员实际审理案件和上报数量差别巨大 , 国王所获得的收益大大减少 。更有甚者 , 甚至不再地方推行巡回审判 , 例如什罗普郡 。王室试图通过推行巡回审判制度扩张权力 , 但却并没有办证自身的法令得到顺利及时的执行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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