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巡回审判制度——权力分割下的王权制度

英国巡回审判制度是在早期巡回官下乡巡回而渐渐发展形成的 。亨利一世至亨利二世统治时期 , 巡回审判制度得到发展 。巡回审判制度的发展 , 使英国国内出现了很多国王的巡回法官 , 王室司法权力在全国各地扩张 , 国王的国家控制力也得到增强 。
王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增强 , 但受到英国多元司法体系和教俗二元政治结构的大环境下 , 王权并未能达到高度控制整个社会的局面 。本文将简单论述英国巡回审判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 。英国巡回审判制度的起源及其形成发展
(一)巡回审判制度的起源
1066年的诺曼征服 , 英国基本消灭了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贵族 。新的诺曼贵族取代其地位 。但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被保留了下来 。诺曼人保留了大量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 , 为英国的新王朝法律发展提供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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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一世将自己标榜为盎格鲁撒克逊的王室继承人 , 曾明确规定 , 遵守前朝国王的法律 。“我规定的这些法令是为了英国人民的福祉 。”威廉一世的命令意味着在新王朝时期 , 旧时的有关土地和财产的法律在新王朝继续有效 , 体现出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 。
“对于法律来说 , 一如语言 , 并无决然断裂的时刻 。”法学家萨格尼曾提出 。尽管保留了旧时的法律制度 , 但诺曼人也改进了发展出了一些新的制度 , 其中重要部分的就包括巡回审判制度 。
(二)巡回审判制度的形成
在诺曼征服之前 , 英国司法制度是地方性的 , 国王的管辖范围有限 , 日常的司法行为主要有郡和百户区的法庭来审判 , 全国性的判决虽然有贤人会议等审判 , 但还是占少数 。地方拥有较高的独立性和自治性 , 有独立的司法权 。王权管辖范围受到了限制 。
诺曼征服之后 , 亨利一世时期 , 出现了真正司法意义上的巡回审判 。国王设立了三大中央法庭 , 有权受理全国性的所有诉讼 。但要到中央提起诉讼 , 需要承担高昂的路费和诉讼费用 。许多普通民众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伸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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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 , 为了适应普通诉讼人的便捷需要 , 便产生了巡回审判制度 。巡回法庭由数名法官组成 , 都为熟悉法律的王室成员 , 主要涉及王室利益的民间案件和刑事案件 。1124年 , 切斯特郡的巡回审理案件中 , 仅盗贼就绞死了340多人 。巡回审判制度在这时还未形成一种有专门巡回法院的组织体系及定期化的制度 。
直到亨利二世即位后 , 亨利二世总结前人经验 , 将巡回审判制度发展成为一种正常的司法制度 。1176年 , 亨利二世颁布《北安普顿法令》成立了六个巡回法庭 , 每个法庭有三名法官 , 分别巡回审案 。至此 , 巡回审判成为了英国的一种正常的司法制度 。
(三)英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发展
13世纪后 , 英国巡回审判制度趋于完善 , 确立了综合巡回法和普通的家庭巡回法庭两种不同的法庭形式 。综合巡回法庭是由国王的御前会议人员组成 , 有权受理国王关心的一切事物 , 如同一种巡回政府 , 且适用法律十分严厉 , 处罚也较为残酷 。因此综合巡回法庭并不得民心 。亨利三世时期 , 每七年巡回一次 , 直到爱德华一世时 , 基本停止了运作 。综合巡回法庭很快衰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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