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五 )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 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 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理 , 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
经传唤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不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 ,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 , 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 对事实已基本查清、权利义务基本明确的案件 , 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辩论 。
(五)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有异议的 ,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 人民法院经审查 , 异议成立的 ,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 , 可以作出口头裁定 , 并以笔录或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 。
(六)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 , 裁定应以合议庭名义作出 ,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 , 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 ,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 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
开庭后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 , 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开庭的除外 。
开庭后转换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 , 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 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符合本告知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 , 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 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 , 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2.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 致使案件符合本告知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 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不能转为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
(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一个月 。
(九)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 , 认为有错误的 , 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 经合议庭再审审理 , 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确有错误的 , 所作的再审判决、裁定 , 当事人可以上诉;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 ,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 , 当事人不得上诉 。
03
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用)
附件3:
宝泉岭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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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小额诉讼民事判决书
附件4:
宝泉岭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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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使用 。
2.尾部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3.根据不同案情 , 表述为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 。
4.如果有金钱给付义务 , 增加“如果未按本判决…债务利息” 。
05
小额诉讼民事调解书
附件5:
宝泉岭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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