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三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 , 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可以交由非速裁团队办理或由原速裁团队继续办理 。
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 , 裁定应当以合议庭名义作出 ,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 , 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依法顺延 。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分别设置一定的退回比例对小额诉讼案件退回进行限制 。
第十七条【其他程序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 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 , 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 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 , 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二)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 致使案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 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不能转为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
第十八条【开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 ,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 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
开庭后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 , 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开庭的除外 。
开庭后转换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 , 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
第十九条【调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 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 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 。
第二十条【文书制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可以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 ,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
满足下列条件的 ,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不载明裁判理由:(一)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法律适用清晰;(二)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当庭宣判 , 并已口头说明裁判理由;(三)裁判过程及裁判理由 , 已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作完整记录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 如需制作调解书 , 调解书中可以不写或简写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查明案件事实部分 。
第二十一条【宣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独任法官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说明裁判理由 。
第二十二条【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签发权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由法官独任审判 , 自行签发文书 , 独立承担审判责任 。
第二十三条【督促自动履行及催缴诉讼费】裁判文书生效后 , 小额诉讼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自动履行相应义务 , 并督促当事人交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 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及时交纳诉讼费用的 , 承办法官应在催缴日到期后的三日内 , 将诉讼费用执行移送函连同生效的裁判文书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不得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发回重审 。
第二十五条【权利救济】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 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 经合议庭再审审理 , 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确有错误的 , 所作的再审判决、裁定 , 当事人可以上诉;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 ,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 , 当事人不得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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