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2020年4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 进一步优化小额诉讼程序 , 凸显其便捷高效、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 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 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 , 制定本操作规程 。
第一条【基本原则】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 科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将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进行分流处理 。 建立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机衔接、分层递进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院适宜速裁案件类型、数量等调配人力、组建速裁团队 , 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
第二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 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 , 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实行一审终审 。
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 ,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 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机制 , 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原则上不得反悔 。
中级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第三条【案件标的额计算】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 , 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 , 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 , 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 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等案件 , 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 , 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 , 仅提出费用标准的 , 将按照其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金额作为案件标的额 。
第四条【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 。
除给付金钱外 , 当事人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 , 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知识产权案件 , 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
第五条【除外情形】符合前述要求的案件 ,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确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 但下列案件 ,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认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
对于上述案件 , 当事人不得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第六条【起诉和受理】原告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 。 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应当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提交证据的 , 应当提供证据清单 。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按照现行编列方式编列案号 ,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于当日立案、当日扫描、当日将电子卷宗移送至承办法官 , 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
第七条【权利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 , 还应当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书面形式特别告知该程序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 。 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 , 被告在送达起诉状时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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