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途人工智能时代:AI“创作”的著作权归属( 二 )
在弱AI时代 , 人工智能与其生成物的关系 , 更像是生产商品的流水线与其生产出的商品之间的关系 。 此类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应当被视为作品 , 并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 只不过是对于该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而言 , 而非该人工智能本身 。 这也是不称其为“人工智能作品”而称其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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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AI时代:人工智能作品
当进入强AI时代 , 人工智能可以开始进行智力活动 , 那此时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明确著作权归谁所有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创作是否也适用于人工智能 , 以及著作权法能否适用于人工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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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著作权法规定 ,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 创作的成果是作品 , 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 ,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按照这种定义 , 当一个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可以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时那么可称人工智能可以进行创作 。 但是可以进行智力活动是我们假设的 , 一个人工智能如何才能被称为可以进行智力活动呢 , 图灵测试的标准是否满足于智力活动的条件 , 著作权法中也没对作者的能力行为标准进行进一步的设定 , 如果单单按照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 , 基于目前的技术 , AI机器人似乎也是可以进行创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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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解决了AI机器人可以进行创作的问题 , 那么著作权法是否可以适用于人工智能?著作权法明确著作权属于作者 , 而对作者的规定是:(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 ,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由于人工智能机器人明显不能与法人、组织进行比较 , 因此我们只要明确人工智能与公民的关系就可以进一步确定著作权归属 , 也就是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 如果人工智能从属于自然人 , 也就是属于自然人的物 , 那么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在法理上理应属于自然人所有 。 只有当人工智能取得跟自然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 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才归属其所有 。 但是 , 目前来说 , 人类法律以及技术还没到这一步 , 有史以来首台通过图灵测试的计算机是2014年6月8日的计算机尤金·古斯特曼 , 其是一个电脑程序 , 其成功地让人类相信它是一个13岁的男孩 。
【AI途人工智能时代:AI“创作”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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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 在人工智能著作权立法方面也须进一步跟进 。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 , 根据目前的著作权法似乎很好解决相关问题 , 但是当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 , 目前的著作权法似乎存在着很多漏洞(其实也不止是著作权法) 。 其实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才是根本 , 随着技术的发展 , 也将继续引发人们的讨论 , 究竟人工智能能不能取得跟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 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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