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影响上亿人!银保监会重磅文件发布

_本文原题为:影响上亿人!银保监会重磅文件发布)
银保监会又放大招!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 , 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 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
中国基金报影响上亿人!银保监会重磅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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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七章七十条 , 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 基金君整理了《办法》中的十大看点:
一、明确原则: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
《办法》指出基本原则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
二、个人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
此前 , 业内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版本中 , 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为30万 , 而在《办法》中则降到20万 。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 到期一次性还本的 , 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 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 , 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 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 , 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
三、消费者保护:完善权益保护、加强隐私保护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 , 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 , 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 , 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 , 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 , 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
四、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意见稿指出 , 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 。 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 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 。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
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 , 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
五、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 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 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 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 , 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
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 , 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 ,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
六、不得暴力催收
意见稿指出 ,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 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 , 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 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立即终止合作 , 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
七、加强统一授信管理
加强统一授信管理 , 防止过度授信 。 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 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 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 , 应及时预警 。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 , 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 严守风险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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