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著作权法修改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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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 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到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 , 再到适应新技术发展修改有关概念表述、新增有关制度措施 , 诸多修法看点值得关注 。 本报拟推出系列解读性报道 , 与读者共同见证修法进行时 。
4月26日至29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 并于4月30日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 , 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 著作权法的修改正式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 这距离上一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已整整十年 。
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条与五十四条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 提高赔偿额度 , 有利于对侵权者形成威慑;规定给予法官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侵权账簿和合同等的权力 , 有利于提高获取证据的力度 。 这些规定能否切实成为权利人维权的有力武器 , 以摆脱“赢了官司却赔钱”的困境?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进行解读 。
提高赔偿额度
多年来 , 针对侵权盗版现象 , 业界一直在呼吁提高侵权赔偿额度 , 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 , 能否给权利人维权提供有力武器?
当前 ,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界的共识 ,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 均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 , 探索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 。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在法律层面落实了相关内容 , 使得提升法定赔偿数额 , 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变得‘有法可依’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表示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条包括以下修改:一是提升了法定赔偿的数额 。 现行著作权法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显然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 著作权人提请侵权之诉经常面临“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局面 。 二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 , 我国在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也确立了相关制度 , 必将有利于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格局 。 “当然 , 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整体上是采取‘填平原则’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 , 主观上侵权人必须为故意 , 程度上必须构成情节严重 。 ”来小鹏强调 。
“社会各界对现行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50万元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 。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同样认为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大幅提高侵权成本 , 这既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需要 , 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 , 更是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 。 他同时指出 , 权利许可费标准引入著作权法 , 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 为权利人提出维权赔偿主张明确了法律依据 , 这种规定可以逐渐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 方便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新型侵权盗版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更大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设计将有力打击、惩治侵权盗版行为 , 与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 , 形成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行为的统一打击态势 。
提高赔偿额度 , 威慑侵权盗版行为 , 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 版权产业从业者对此有更细致的考量 。 在中国出版业协会副秘书长刘炜看来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给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 , 但具体实施 , 还需要最高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 , 以规范统一裁判标准 。 “比如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 权利人实际损失等于侵权复制品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 , 这就进一步涉及到侵权复制品销售数量如何认定 , 权利人单位利润如何认定 。 由于认知的差异 , 相同的法律事实和逻辑 , 不同的法官作出的裁判结果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 ”刘炜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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