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网未经许可从事对外输出劳务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 )
20、证人雷某的证言 , 证明其于2015年9月到江油依信公司上班 , 帮公司收想出国务工人员的资料和钱 , 其收钱后以江油依信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收据 , 并将钱交给了张某或雷某某 , 但有些收据没有加盖公司印章;
21、被告人张某、雷某某的供述 , 证明江油依信公司的工商登记、员工等基本情况 , 证明该公司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但自2014年6月营业以来组织务工人员到澳门、老挝、蒙古、泰国等地务工 , 收取务工人员保证金 。 还证明肖某某帮公司招工人的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 证明江油依信公司主要经营出国务工的中介服务 , 但营业执照上未核准该服务 。 张某、雷某某委托其帮忙招出国务工人员 , 承诺工人出国后让其管理工人 , 每月向其支付工资 。 其参与的项目有蒙古、老挝、泰国、澳门 , 其招了210多个工人 , 经手费用63万左右 , 全都交给了张某;
22、三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 证明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
上述证据 , 本院予以确认 。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 被告人张某、雷某某、肖某某在江油依信公司未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及劳务中介业务许可的情况下 , 向境内外项目介绍、输出务工人员 , 并向务工人员收取中介费等费用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但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未对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作出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不得定罪处刑 。 故被告人张某、雷某某、肖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二)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无罪;
二、被告人雷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肖某某无罪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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