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因高校没分房辞职被索赔138万 律师:不合法( 二 )

博士因高校没分房辞职被索赔138万 律师:不合法
▲青年教师租住房搬家通知
" 学校当初承诺的时候出发点是好的 , 但是不给分房 , 要求青年教师搬离过渡房也不是学校单方面能决定的 。 " 上述工作人员说 , 他也遇到了因为学生扩招占用宿舍 , 导致教师过渡房被收回的情况 。 " 学校没房子给教师住没办法 , 学校也不能把学生赶出去住 。 "5 月 8 日下午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多次致电盐城工学院宣传部 , 未获得回应 。律师:138 万赔偿款 , 不合理不合法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 , 盐城工学院用 2017 年的《科研奖励办法》对 2016 年学校教职工的行为进行约束管理 , 明显是违法的 。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现的也是 " 法不溯及既往 " 的原则 , 学校的内部管理规定 , 更应遵守此原则 。对于 2014 年《科研奖励办法》与 2017 年修正版《科研奖励办法》期间 , 学校 2015 年 11 月 22 日制定的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行的《科技学科大会文件汇编》(讨论稿)的效力问题 , 付建表示 , 在讨论稿制定日期与实施日期期间 , 学校没有发布新的文件对讨论稿予以修改 , 那么学校在主观上是对其讨论稿的生效时间是默认的 , 也就是 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 。另外 ,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 。 该讨论稿进行了公示且文件在附则部分规定了实施日期 , 那么教职工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讨论稿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对于刘老师辞职 , 学校索要 138 万元赔偿款 , 付建说 , 学校在招聘计划中允诺了丰厚的福利待遇 , 吸引教职工来学校任教 。 然后学校又滥用违约金条款 , 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教职工人才流动 , 签订合同后学校不交缓交社保 , 不予分房 , 科研奖励办法朝令夕改 , 被迫使得教职工陆续离职 , 学校在此是存在过错的 , 要求的巨额赔偿也有失公平 。《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第 22 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 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培训 , 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 , 而是专项技术培训 。 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 , 不得超过学校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 " 付建认为 , 138 万元的赔偿款 , 不合理不合法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潘俊文 蓝婧 实习生:郭懿萌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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