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再次有母亲被活埋,尽快修改赡养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婚姻法》第三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在司法实践中 , 有的子女从小没有享受到被父母抚养的权利 , 他(她)成年后是否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这一问题 , 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 子女成年后 , 仍应赡养父母 。 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 , 基于自身的主观原因 , 对子女犯有虐待罪、遗弃罪等罪行的 , 子女成年后 , 可以不赡养父母 。 但是 , 如果父母仅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 , 尚未构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 , 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 父母如果与子女通过法律途径断绝了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 其赡养义务亦随之消失 。这法律说明 , 即便遗弃孩子 , 老的时候还能回来叫儿子养她 , 这是任何人从心理上都接受不了的事情 , 让他们同处一室 , 必然发生惨案同时这条法律鼓励父母遗弃孩子 , 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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