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不敌三”持刀反击获刑2年, 法院:正当防卫不能超过抑制侵害的必要限度


『苏州』“一不敌三”持刀反击获刑2年, 法院:正当防卫不能超过抑制侵害的必要限度
小林、小王、小刘、小吴是一家单位的同事 , 都在门卫室负责安保工作 。2019年6月4日22时20分许 , 小林在单位值班期间 , 在门卫室里与同组值班人员小王、小刘发生矛盾 , 继而扭打、推搡 , 后被人劝开 。因为闹得很不愉快 , 第二天凌晨 , 小林决定离职 。 于是 , 他回门卫室去收拾衣被 。 没想到 , 他在门卫室遇见了仍在值班的小王、小刘 , 三人再次发生口角 。 小林甩门离开 , 但关门声过响 , 吵醒了正在门卫室里睡觉的小吴 。 小吴随即起来 , 也与小林发生口角并推了小林一把 , 接着两人扭打在一起 。 小王、小刘见状 , 上前帮着小吴一起殴打小林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一不敌三” , 小林从自己电瓶车的前储物格里拿出一把水果刀 , 持刀刺伤小吴左腹部、划伤小刘左手手腕和背部 。 之后 , 小林骑电瓶车逃离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 , 小吴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 小刘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小林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采取制止侵害的行为 , 超过必要限度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 , 故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2年 。
法官说法 刑法中规定了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自救的权利 , 但也规定了为避免不法侵害所采取的行为必须限于必要限度 , 若造成严重损害则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 本案中 , 从小林持刀反击的目的性、紧迫性、适时性以及案发的偶然性等条件综合分析 , 可认定小林反击是抑制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 但其面对拳打掌推却持刀反击 , 致他人严重的身体损伤 , 防卫行为超出了抑制侵害的必要限度 , 所以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生气、愤怒是人之常情 , 若都衍生为打架斗殴就不是小事了 。 本案中 , 不管是小林挥刀反击入牢笼 , 还是小吴、小刘殴打他人反受伤 , 究其原因都是没有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 。 大家遇到问题还是要冷静沉着去应对和解决 , 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通讯员 张琳 浙江法制报 记者 王小云【『苏州』“一不敌三”持刀反击获刑2年, 法院:正当防卫不能超过抑制侵害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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