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5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办法印发( 二 )
(二)审核推荐 。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 对符合条件的 , 通过评价管理系统予以确认推荐 , 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
(三)登记入库 。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科技型企业评价工作 。 对于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推荐的企业 , 进行审核登记入库 , 赋予登记编号并发文公布 。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凡申报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 须先取得科技型企业资格 。 由市科技局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的科技事项 , 其承担单位为企业的 , 须具备科技型企业资格 。 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支持 。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 可享受我市出台的一系列面向企业的扶持政策 。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笫十一条 已评价的科技型企业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 , 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 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扫描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有关变更证明 , 并更新相关信息 , 其科技型企业编号不变 。
第十二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 。 登记入库的的科技型企业每年六月底前应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统计数据 。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每年对入库科技型企业进行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已公布科技型企业总数的5%(不含当年登记入库企业) 。
第十四条 抽查不合格的企业 , 取消科技型企业登记入库编号 , 当年不再受理科技型企业评价申请 。
第十五条 已入库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 取消其资格 , 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评价申请 。
(一)在填报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连续两年拒绝填报年度统计数据的;
(三)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2019年度及以前通过备案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自动登记入库 , 企业编号不变 , 且适用本办法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
责编: 黄鑫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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