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市委主要领导亲侄子,他诈骗百万( 二 )

冒充市委主要领导亲侄子,他诈骗百万
鸟某及其辩护人称 ,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 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 鸟某提出了“以海东市委主要领导侄子的名义承揽工程与本案无法律关系 , 工程均系正常中标所得”“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 , 不构成犯罪”等多条上诉理由 。海东市中院经审理查明 , 在案的多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上诉人鸟某对外自称其系“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 , 且在他人介绍该身份时对此并未否认 。 即鸟某虚构了系“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的事实 。多位被害人向鸟某借款 , 亦主要错误的认识其为“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 , 鸟某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基于对其虚构事实的错误认识向其借款 , 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至于鸟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海东市中院认为 , 纵观他借款后的支配方式 , 可知其虽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个人急用、工程用款等理由借得款项 , 但将借款除极少部分用于工程开支外 , 大部分供其个人挥霍消费 , 除归还了何某1人民币10万元外 , 其余款项仍拒绝还款 , 且无履行还款的准备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 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原判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 并无不当 。最终 , 海东市中院驳回了鸟某的上诉 , 维持原判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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