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死亡顺序在先的人申请死亡可否推定其不同意申请死亡而顺序在后的人申请死亡无效

前面有人回答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就不多少了说点法律实物上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于该顺序的审查并不严格,主要体现于对于父母子女配偶的申请顺序上。另外,这个顺位也不是绝对的,后申请顺位上的人可以以前顺位的人滥用优先申请地位不申请宣告死亡为由,提请人民法院剥夺该优先顺位。
■网友的回复
题主的语文功底实在是叹为观止,逗号都不舍得加一个,真是坏得不要不要的。我读大半天才明白你要问啥。(maybe我又理解错了,那题主再战!)依然是dear法条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我们的法条君这次非常干净利落,死亡是件相当严肃的事情,看我认真脸。你不能随随便便就让一人被认定为死亡的吧。所以法条君说啦,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做这个申请,而且必须有顺序,是法定顺序哟~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不存在推定的问题,法条君怎么说的你就得怎么办,差一点都不行的。在前面的人不申请在后面的人是不能申请的。他老婆or老公不说话呢,你爹妈儿子女儿就没有余地。所以老话怎么说来着,有了媳妇忘了娘。你要有了老婆or老公,法条君都说爹娘往后面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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