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检察』【观点争鸣】孙儿被拐,爷爷失手打死人贩子获刑八年:以法思维看判决是否合理( 二 )
2.死者李某本身也有过错(重大过错)
前述已经说明 , 正因为李某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 , 他才会遭到黄某的痛打 。 而黄某和李某在这之前素不相识 , 不存在什么过节 , 黄某不可能主动伤害李某 。 可以说李某的行为也是黄某实施故意伤害的原因 。 李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 。 基于此 , 不仅可以减轻黄某的赔偿款 , 也可以减轻黄某的刑事责任 。
从受害人过错的角度来说 , 本案中的赔偿金部分 , 死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而黄某承担较少的部分就足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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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名综合分析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而在本案中 , 黄某虽然是故意伤害李某并最终致其死亡 , 按道理其刑罚程度应当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上 。
但是据以上所述 , 他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 应当“减轻处罚”(即在不满10年的刑期下处罚) , 这时可以减一个刑罚档次;另外 , 李某本身对于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 , 该重大过错足以再将黄某的刑罚减轻一个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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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掉两个档次之后笔者认为 , 本案对于黄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 , 还是有些太重 。 法院可能只考虑到了死者李某具有过错 , 只对黄某的刑罚减轻了一个档次 。 另外从社会反响上来说 , 贩卖人口比起打死人贩子的罪过没什么区别 , 甚至后者有可能比前者更重 , 这也是我们不想看到的 。
【『铜川检察』【观点争鸣】孙儿被拐,爷爷失手打死人贩子获刑八年:以法思维看判决是否合理】(来源:刑法的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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