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品」法院副院长对法官判决书审核把关不严,被判玩忽职守罪( 二 )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作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 , 在履行签发法律文书职责时 , 未认真审核把关 , 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成立 , 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 ,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属于坦白 , 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所涉的损失 , 是多方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 , 李某并非案件直接承办人员 , 其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只是造成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之一 。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 确有悔罪表现 。 且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评估 , 李某在其辖区居住表现良好 。 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系初犯、偶犯 , 并真诚悔罪 , 愿意改过自新并建议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 本院予以采信 。 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 , 本院予以采纳 。
综合以上情节 , 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 可以免除处罚 。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 , 免于刑事处罚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审判长 桂云凤
审判员 姜 艳
审判员 任建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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