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中行''原油宝''事件:最佳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

作者:刘智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化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题:中行''原油宝''事件背后各方利益主体及该事件的法律救济途径 。
目前中行原油宝的投资人不但亏光本金 , 还欠了银行一大笔钱 。 23日 , ''原油宝投资者倒欠银行不还将纳入征信''又登上微博热搜 。 以网传的结算单为例 , 投资者持仓均价194.23元 , 本金388.46万元 。 目前亏损920.7万元 , 倒欠银行532.24万元 。 该事件在法律上如何解决 , 现各大媒体报刊刊登了很多文章 , 有义愤填膺要求追究中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责任的 , 有讲述抄底原油遭受惨重亏损经历的 , 有上传各类截图证明中行没有尽到如实告知风险义务的 , 有从交易产品的设计角度揭露中行''原油宝''设计存在严重缺陷 , 并试图探究''原油宝''到底是什么的 , 有嘲讽中行20日22时之后即打烊去睡觉 , 从而没有尽到及时平仓责任的等等 。 作为一个法律人 , 作为一个职业律师 , 要透过喧嚣的事件表象 , 去冷静看待该事件本身法律关系的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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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被忽视的群体
依据网络调查数据 , 在4月20日22时之后 , 持有中行''原油宝''产品的客户中 , 持做多仓位的3700多户 , 持做空仓位的160余户 , 这只是持仓账户数 , 对于持仓量目前无数据可查 。 对于持做多仓位遭受巨额亏损并倒欠的客户 , 各大媒体已经铺天盖地报道了 , 在此不再赘述 , 对于持做空仓位的客户在此简要分析 。
众所周知 , 在俄罗斯与沙特原油谈判破裂后 , 国际油价一路趋势性单边下跌 , 在4月20日22时中行停止账户交易之时 , 持做空仓位者依然有160余户没有平仓 , 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 21日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这个中行交易规则约定的结算价形成区间里 , 国际原油跌入了负值 , 并且大幅向负的方向扩展了37美元之多 , 持做空仓位者应当依据规则进行结算 , 可以想象到的是 , 目前媒体上所报道抄底原油的持做多仓位者亏损有多惨 , 持做空仓位者盈利就有多丰厚 。 那么问题来了 , 依据当下各种对抄底原油受损的中行客户法律上的舆论支持逻辑 , 持做空仓位者与抄底原油受损者系交易上的对手盘 , 如果大家都去声援抄底者 , 并试图去寻找各种支持其获得损失赔偿的法律支撑 , 那么持做空仓位的交易者的获利怎么界定 , 是中行''原油宝''违法经营 , 交易无效?是''原油宝''设计缺陷 , 获利属于不当得利?还是中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 导致有人获取意外收益?
【#法律读库#中行''原油宝''事件:最佳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1.持做空仓位者所获取的意外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2006年宋某某交易纸黄金案件 , 因工行系统原因其利用系统漏洞获取巨额收益 , 当时山东高院即认定获利属于不当得利并判决返还 。 本次''原油宝''事件 , 笔者认为 , 依据上述规定 , 做空者所获收益显然不属于不当得利 , 首先 , 做空者依据中行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 至于发生了原油意外暴跌 , 给做空者带来了大幅收益 , 亦是在交易规则的范围内 , 其次 , 所获收益系依据交易获取 , 属于正当利益 , 不存在不当利益之说 。
2.是否可以按照时下流行的一种观点 , 认为中行''原油宝''是一种期货业务 , 中行超范围经营 , 认定交易无效 。 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的第2条及第4条对期货交易进行了定义 , 期货交易应具备有如下四个特征:第一 , 期货交易是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第二 , 期货合约是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第三 , 期货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四 , 期货交易应当在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 由此可见 , 中行''原油宝''产品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定义并不相符 , 不属于期货交易 。 认为中行从事的是期货交易 , 从而认定交易无效的理由并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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