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是护身符,为何监护人难逃罪责?
5月2日晚间 , 在湖北荆门发生一起“男子持刀砍人”事件 , 致使11名群众受伤(伤者均已及时送医救治 , 均无生命危险) 。 涉事男子被警方迅速抓获后 , 经初步调查 , 当事男子属于“沿路行凶” , 并有“精神病就诊史” 。 目前 ,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 。就事论事 , 这起“男子持刀砍人”事件 , 案情发生过程并不复杂 。 但是 , 从案情的通报细节中 , 涉事男子曾有过“精神病就诊史” , 却给案情注入一定的不确定性 。 因为 , 谁都清楚 , 如果涉事男子是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砍人” , 很大程度上 , 他不会“被严惩” 。当然 , 就目前而言 , 男子在“砍人”时 , 到底是不是“病态” , 还需要进一步的核实 。 但是 , 就案情通报中 , 直指“精神病就诊史” , 以及涉事男子“沿路砍人”的行为(并且还没有致人死亡的后果) 。 很大程度上 , 可以确定 , 应该属于“病态”作案 。因为 , 在街头“行凶砍人” , 如果是预谋性的行为 , 被砍的11人 , 就不大可能“均无生命危险” 。 当然 , 我们并不是说 , “均无生命危险”不值得庆幸 。 而是 , 从案情的角度出发 , 推理其中的“病态的可能性”和“作案逻辑” 。 毕竟 , 对于这起案件的定性 , 最关键的症结 , 就在于砍人男子行凶时 , 是不是“病态” 。坦白讲 , 如果不是“病态” , 问题就比较简单 , 直接就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 , 对其进行刑事问责 。 然而 , 要是涉事男子“砍人”时属于“病态发作” , 那么问题将会走向相对复杂的方向 。 说实话 , 即便被砍的11人都没有生命危险 , 但是 , 发生这样的事情还是会“心有余悸” , 并且也会带来实质性的损失(治疗费 , 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所以 , 回到案情本身 , 以及案件的后续处置上 , “曾经有病”和“现在有病”是不是连续性关系 , 就成为较为重要的“断案依据” 。 毕竟 , “病态行凶”将会牵扯“监护人”的责任 。 这无论是法理范畴 , 还是道德范畴 , 都应该是逃不掉的 。一个触目细节 , 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 , 有个受伤者说:“人抓到了 , 是个精神病患者” 。 这虽然并不能“坐实”行凶者一定是“病态作案” 。 但是 , 也是“八九不离十” 。 并且 , 随着警方的通报 , 基本上可以推定 , 涉事男子“病态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 要不然 , 是不会在案情通报中直接披露的 。所以 , 对于这起“男子持刀砍人”事件 , 很大程度上 , 已经解除恶意行凶的可能性 。 于此 , 自然就会回到“病态失控”的逻辑 。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 , 这样的结果对大社会来讲是“良性肿瘤” , 但对于被伤害的人而言 , 却依然是“恶性肿瘤” 。说实话 , 作为受害人来讲 , 最大的心愿就是行凶者能被严惩 , 并且自己的损失能被降到最低 。 然而 , 回到“精神病患者”的行凶逻辑里 , 貌似这样的心愿是很难达成的 。 所以 , 对于“受害人”来讲 , 听到案情通报中 , 提到行凶者有“精神病就诊史” , 无异于被告知之“可能被白伤害” 。因为 , 在普遍的印象里 , 被“精神病患者”伤害 , 约等于“被白伤害”(即便监护人会承担一些责任) 。 毕竟 , 目前来看 , 无论是法理秩序 , 还是道德圭臬 , 在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对待上 , 都是极其宽容的 。 这导致 , “病态作案”的标签 , 往往就成为“精神病患者”的护身符 。当然 , 关于“病态作案”来讲 , 到底该如何量刑或者如何定性 , 这其实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 。 因为 , 就认定“精神病”而言 , 就是个相对困难的问题 。 毕竟 , “精神病”的认定 , 除却是医学问题 , 也存在伦理问题 。 甚至 , 依照哲学的逻辑 , 疯癫和不疯癫也是相对的 。就如福柯在《疯癫与文明》中的论述 , 疯狂不是一种自然现象 , 而是一种文明的产物 。 没有把这种现象说成“疯狂” , 并加以迫害的各种文化的历史 , 就不会有“疯狂的历史” 。 可是 , 现代社会 , 恰恰是更多地在保护疯癫者的权利 , 可这真的好吗?然而 , 回到现今的境况中 , 只能从问责“监护人”机制中寻找治理的可能性 , 并且也只有“从严治理”这条路可走 。 要不然 , “精神病患者”就会成为“被宠坏的杀器” 。 当然 , 从严问责 , 并不代表要让监护人代替犯罪的“精神病人”去服刑 。 而是 , 在具体的惩罚力度上要加强 。 尤其是在赔偿的问责上 , 要重罚重治 。不过 , 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家属(监护人) , 也都身心俱疲 。 因为 , 有一些“精神病”是无法彻底治愈的 。 这导致 , 摊上“精神病患者” , 意味着就要一辈子去照顾 。 从情理的角度 , 照顾是应该的 , 是必要的 。 但是 , 回到生活本身 , “精神病患者”总是要生活的 , 而且还要花钱治病 。所以 , 要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 , 就会陷入半抛弃状态 。 这导致 , 不仅会产生“流浪汉”(主动的 , 或被动的) , 也会产生“偶发性的伤人事件” 。 说到底 , “病态伤人”确实不只是简单的法理机制就能摆平 。 因为 , 比起处理案件的难度 , “精神病患者”的真实境况更加难以理顺 。于此 , 就治理“精神病患者”而言 , 确实是社会性的问题 , 因为 , 当“监护人”没有能力更好的监护他(她)们 , 或者“精神病人”没有确切的监护人时 , 这就需要有确定的社会性机构介入(公益性质的 , 政府性质的) 。 要不然 , 有攻击性的精神病患者 , 就会成为“人间杀器”:“有罪 , 却无法惩治” 。当然 , 对于罪责较重的“精神病患者” , 要不要严惩 , 这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 说实话 , 如果只为悲天悯人的慈悲 , 而不把受害者的悲剧给予回应 , 那么无底线的保护“精神病患者” , 就无异于在怠慢受害者的利益 。 所以 ,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罪责认定 , 似乎也该进行一定的调整 。当然 , 这肯定是维艰之路 , 不是仅靠几起案件就能撼动的 。 因为 , 人类走向更文明的“每一步” , 都是极其的艰难 。 但是 , 每一次的触动人心 , 都将会被记录在案 , 成为更健全机制的有力支撑 。 就如罗兰·巴尔特所言 , 改造“疯癫” , 就是把医学现象的东西变成一种文明现象 。原创文章 , 谢绝转载 , 首发微信公众号:qingnianxuej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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