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陈佳臻:元朝统一前六部设置考( 六 )


那么 , 行六部在大蒙古国时期是否等于当时的行尚书省?唐长孺在《蒙元前期汉文人进用之途径及其中枢组织》一文中认为 , “所谓行六部于燕疑即行尚书省事 , 亦即燕京之断事官或札鲁火赤也” 。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起源与演化论述》则认为 , 行六部并不等于行尚书省 , 而是当时尚书省之下的“分曹属官”而已 。 姚大力《从“大断事官”制到中书省——论元初中枢机构的体制演变》一文结合域外史料 , 也指出 , 所谓“行六部”实际上指代的是“大必阇赤” , 而非“大断事官” , 即行六部不等于行尚书省 。 事实上 , 如果把关于大蒙古国时期行六部为数不多的记载拿出来对比 , 便可知道 , 行六部与行尚书省确非一职 。
例证之一为上文提及的赛典赤·赡思丁 。 《元史》本传关于赛典赤的记载是 , “宪宗即位 , 命同塔剌浑行六部事” , 而《本纪》部分却称宪宗“以牙剌瓦赤、不只儿、斡鲁不、睹答儿等充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 , 赛典赤、匿昝马丁佐之” 。 “不只儿”即为“布智儿” , 从《元史·布智儿传》的“宪宗以布智儿为大都行天下诸路也可札鲁忽赤”的说法看 , 不只儿所谓的“行尚书省事” , 即为“札鲁忽赤” , 亦即“断事官” 。 其时燕京尚未称“大都” , 此一提法当为后人所加 。 而“行天下诸路”的表述亦间接印证:此时的燕京行尚书省辖境已覆盖当时蒙古所统治的中原地区 。 依此看来 , 前述几位“行尚书省事”的官员 , 其实是宪宗蒙哥从和林派来的“札鲁忽赤” 。 而赛典赤和匿昝马丁不是“行尚书省事”之人 , 仅是“佐之” , 可知其所谓“行六部事”者 , 不过是辅佐“行尚书省事”者而已 。
例证之二为马月合乃 。 王恽《中堂事记》中称其为“前行部尚书” , 即曾经充任行六部尚书一职 。 而在其曾孙马祖常所撰的“神道碑”中 , 马月合乃的职务为“赞断事官事” 。 唐长孺据此认为 , “行六部即断事官矣” 。 实际上 , 这是唐先生的一个误解 。 按“神道碑”所记 , 马月合乃的职务是“赞断事官事” , 并非“断事官”本身 , “赞”更多是参赞、辅佐之意 。 这一点 , 《元史》列传中的记载更为明确 , 称马月合乃“赞卜只儿断事官事” , 表明其与赛典赤等一样 , 仅仅为辅佐角色 。 以此观之 , 元初行六部官员是断事官下的参赞人员 , 与六部毫无关系 。
四、探究元初六部设置的意义
弄清元初六部的变化情况 , 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六部变迁和解读史料 。 以张雄飞为例 。 史载 , 张雄飞在至元七年前因抵制设立尚书省而出为同知京兆总管府事 , 至元七年之后到至元十四年前曾任兵部尚书 , 后因忤阿合马 , 出为“澧州安抚使” 。 实际上 , 张雄飞任职的是兵刑部尚书而非兵部尚书 。 据其本传记载 , 张雄飞在任兵部尚书期间 , 阿合马多次要求他配合罗织政敌罪名 , 甚至处政敌以死刑 。 如阿合马“与亦麻都丁有隙” , 希望罗织其罪;又有秦长卿、刘仲泽“忤阿合马” , 欲下狱杀之等事 , 阿合马都要求张雄飞配合 , 甚至许以“诚能杀此三人 , 当以参政相处”的高官 。 如果张雄飞仅仅是兵部尚书 , 那么他在刑狱方面不当有这么大的干预权 , 是以知 , 此时的张雄飞应为兵刑部尚书而非兵部尚书 , 故在司法上有一定的决定权 。 且据前论 , 至元九年到十三年间 , 元朝中央六部实行四部体系 , 故张雄飞的兵部尚书有误载之嫌 , 其实际职务当为兵刑部尚书 。
此外 , 这一探究还可以为一些校订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 如《元典章》中的“毛段上休织金”一则 , 沈刻本的时间作“中统二年三月十五日” , 《通制条格》显示为“九月” , 处理部门为右三部 , 依上述时间来看 , 当以《通制条格》的时间为是 , 因为三月十五日尚未有左、右三部建置 。 又如 , 《元典章》中有“误打死人”“杀死娟女”“军殴县令”“品官相殴”“犯奸放火”五个案件 , 均署为至元五年尚书刑部处理的案件 , 但从前文的分析来看 , 至元五年是不可能存在尚书省下属的刑部机构 , 故而这几则记载必定有误 , 且很大可能是时间记载上出错 , 因为至元五年的时候 , 还不可能有人预先知道几年后会出现刑部归尚书省管辖的情况 。 此外 , 《通制条格》卷十九《捕亡》中有“追捕”一目 , 其中一则案例的处理时间和部门分别是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书兵刑部 , 根据前文 , 这样的记载也必定有误 , 因为至元二十三年不可能存在兵刑部的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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