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組織上不靠譜儿的情況下,一個警察該不該秉公執法之後指望著組織上能夠明辨是非、明察秋毫

这是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把这个问题上升到一类问题看,即某人所在的单位、上级、或者是上级的上级,作出了一项肯定违规甚至违法的决定,这项决定由此人去执行,此人执不执行?还可以上升一下,一项大的规定错了,此人的单位,上级或上级的上级,要灵活处置,作出了决定,由此人去执行,此人觉得那项大规定是对的,执行不执行?类似这样的事,在既往史中,不胜枚举,具体例子就不说了。这里有几个问题交叉:第一,下级服从上级;第二,严格依法办事;第三,个人行事的原则。这三者之间有时会发生尖锐矛盾,此人该如何处理?不仅在体制内,就是在一家体制外的公司就职,也会碰到这类事。问题还在于,大的规定,此人的单位、上级乃至上级的上级,可能都没有问题,而是此人有问题,此人把对的看成了错,明辨是非的标准在哪里?为保证一个社会或一个单位的正常运转,要求所有的人,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是保证正常运转的需要,原则是对的。但这个原则并不能保证,每一次的执行,都肯定是对的,也许后来事实证明,就是错了。但如果将这个道理成立,并以此在执行上打折扣,或者阳奉阴违,不执行,整个社会或者公司就乱套了。除非这个社会这个单位经常都是错的,当然整个也会乱套,这是极端情况。例如,在曾经有过的年代里,否认按劳取酬,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个人无力抗衡,如果对抗,立即就会惨遭处理,于是全社会消极怠工的情况就出现了。现在回答你的问题:假如此人明知警局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这个判断肯定是对的。最明智的作法是,此人得执行,在执行中,可以凭借权限,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打点折扣,事实上按人之常情,当觉得这桩事有问题时,自觉或不自觉地都可能会打点折扣。此人保留反映问题的权利,尽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来使这桩事得到纠正。但是,这仍然会有风险。如果此人向安排任务的上级反映,上级可能会认为此人多事,招致不满;假如向上级的上级反映,万一他们之间还有什么特殊关系,此人也可能会遭到打击。此人的反映,当然是他的权利,但在这个问题上,履行自己的权利,未必不会招致意外的结果,如果此人很正直,不想放弃正确,也就只好承受了。看过日本片子《追捕》吗?时春与杜丘是好友,在规定范围内,他必须履行职责,毫不懈怠地去追捕杜丘,最后,时春把任高官的毒犯头子打死了,说由我来打死他,是正当防卫(情节大概如此,记不太真切了)。这就既保护了杜丘,又处决了毒犯。这就体现了时春的水平和正直。所以,如何处理好这类事,还需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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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在什么地方看到一个案例。是在柏林墙倒塌后,对东德守卫柏林墙的卫士的审判。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开枪打死了两名试图翻越柏林墙的人。当时判定他有罪的依据是,根据当时东德的法律和他本身的职责,他可能需要射击,但是从一个人的良知出发,他可以将枪口抬高一厘米。还有那个很有名的小说和电影《朗读者》中的汉娜,一个在二战中看守犹太人的德国守卫,在教堂燃起大火的时候,她本可以打开教堂大门上的锁,将困在里面的犹太人放出来,但是她没有。她担心的是如果打开门锁,放人出来,造成局面的失控。结果汉娜也被判有罪。在体制,法律明显有悖人伦的时候,要求个体的良知从基本的人性和基本的善意出发,是不是要求有些过高了呢?在大环境黑暗的情况下,要求个人抵制统治阶级的洗脑,保存自己最原始的良知,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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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是执行制度的机器。活着就要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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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没有很完美的答案,正如周大哥所说,要把这些问题处理好,很大程度上要靠一个人的处理水平,但不是每个人在那个时候都有足够的智慧和勇气的。所以当我们高度认同这个体制及其规则,自然不存在这个问题,一丝不苟的执行就是了。当我们对该体制及其规则产生怀疑时,不管愿不愿意,我们在执行时都会有犹豫,如果遇到敏感的上级,你的犹豫他会看在眼里,轻则调离,重则处死。如果我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我会争取耍点小聪明,必要时保留一点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既能向组织交代过去(当然在组织眼里我就不会是个模范下属了),又不至于让自己太过受良心的谴责。更重要的是,能够自保。谁知道组织或规则哪天就变样了,那时如果自己还活着,保不齐会被揪出来审判,毕竟文革刚过去几十年,那些当年“冲锋陷阵”的红卫兵、造反派到了今天可能也会后悔当初不该那么狂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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