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以案释法】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但有些细节要注意…( 二 )


例如 ,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 取决于两个前提: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双方 , 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
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 , 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 , 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 , 法庭不会采纳 。
专业人士提醒 , 一旦有金钱往来 , 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 , 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原始记录 , 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 , 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不要随意删除 。 此外 , 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 , 是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电子』【以案释法】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但有些细节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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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 , 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 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 ,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 , 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 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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