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检察院』明知他人喝酒,仍将车辆交其驾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兰陵县检察院』明知他人喝酒,仍将车辆交其驾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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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亮系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 , 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 , 其和李某会、被告人李某一起在白水牛石农家菜馆吃饭时饮酒 。 饭后 , 被告人李某亮将车辆交由李某驾驶 。 后被告人李某驾驶该车搭载李某亮、李某会二人 , 沿兰陵县Y168新兴—白水牛石线在白水牛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 , 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碰撞的事故 。 经鉴定 , 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7.5mg\100ml 。
法院审理
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李某亮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三个月 , 缓刑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判决后 , 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 现判决已生效 。
珍 爱
生 命
『兰陵县检察院』明知他人喝酒,仍将车辆交其驾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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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点评
行为人自己没开车 , 是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 , 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 , 以共犯论处 。 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 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 , 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 , 仍极力劝酒 , 或刺激其饮酒 , 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 , 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三是车辆所有人 , 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 , 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 , 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
【『兰陵县检察院』明知他人喝酒,仍将车辆交其驾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本案就是属于第三种情形 , 所以 , 在这里提醒大家 , 在日常生活中 , 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 , 开车不喝酒 , 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 , 或者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 , 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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