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子说法】两日后死亡,温泉酒店和男子谁赔偿,女子与三男酒后泡温泉时晕倒( 二 )


五、关于温泉酒店的过错
温泉酒店作为经营性场所 , 对顾客的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 同时 , 作为温泉酒店 , 其应当明知酒后泡温泉具有危险性 。 而小丽等人进入酒店时 , 已经喝了两斤多白酒 , 正常人都可以注意到小丽等人已经饮酒 , 但其却没有劝阻 。 在小丽昏迷后的两个小时 , 酒店也多次询问是否需要送医 , 说明其已经意识到小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却没有及时将小丽送医 。 故酒店也具有过错 , 但其过错应当小于张三 , 大于李四 。
综上 , 张三、李四、王五和酒店对小丽的死亡均具有过错 , 其过错之间并无共同基础 , 基于各自的行为独立造成 。 故对于小丽的死亡 , 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
【家子说法】两日后死亡,温泉酒店和男子谁赔偿,女子与三男酒后泡温泉时晕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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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
一场酒、一次温泉 , 一个父亲失去了女儿 , 一个丈夫失去了妻子 , 一个女儿失去了母亲 。 作为女性 , 其身体对酒精的耐受力要小于男性 。 因此 , 女性要尽量少喝白酒 。 尤其作为一个有家室 , 有孩子的女性 , 更要时刻记住自己还有孩子 , 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 家庭才是最重要的 , 身体才是最重要的 。
原判决结果
一、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小丽父亲、丈夫、女儿各项损失人民币85640.53元;
三、王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小丽父亲、丈夫、女儿各项损失人民币55847.14元;
四、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小丽父亲、丈夫、女儿各项损失人民币38546.84元 。
五、温泉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小丽父亲、丈夫、女儿各项损失人民币77093.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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