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拐卖妇女后又被同伙卖掉,错乱人生可悲可恶

参与拐卖妇女后又被同伙卖掉 , 错乱的人生可悲更可恶人生如戏、天网恢恢 , 演技永远拼不过法律 。4月24日 , 曾以买药材名义拐卖5名妇女的女嫌疑人黄某某 , 改换身份潜逃31年后终于落网 。 警方介绍 , 当年作案后黄某某与同伙逃往内蒙古 , 然后被同伙卖掉 。真实的人生远比戏剧更跌宕:据黄某某交代 , 1989年8月 , 她以做药材“三七”为名 , 将本县5名女青年拐卖到安徽等地 。 案发后 , 黄某某跟随同案吴某潜逃 , 但没想到的是 , 她竟然也被吴某卖到内蒙古一带 。 后来吴某被抓 , 黄某某则乘机逃出 , 辗转流落至徐州 , 隐姓埋名31年 。参与拐卖妇女后又被同伙卖掉,错乱人生可悲可恶
嫌疑人黄某某时隔31年后落网 。 图据中新网如果教育孩子 , 振聋发聩的结语大概可以是——爱人者人恒爱之 , 拐人者人恒拐之 。 与虎谋皮 , 最终落得“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下场 。 “嫌疑人&受害者”的悖谬身份 , 足以令人感喟良多 。《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所谓“下列情形” , 即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等 。 很显然 , 结合黄某某31年前的拐卖行为 , 基本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也许 , 有人说时过境迁 , 31年过去了 , 追诉时效是个问题 。 这个担心不是多余 , 如《刑法》规定 ,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 , 追诉时效为20年 。 但是 ,根据5名妇女被拐案的实际情况 , 如果相关部门已经立案 , 一直处于侦查期间 , 别说31年 , 犯罪嫌疑人就是再晚些时日落网 , 也在追诉期内 。戏剧性的是 , 拐卖人口的嫌疑人自己也遭拐卖 , 施害者又沦为受害者 , 此案件确实错综复杂 。 不过 ,从情理而言 , 一方面 , 受害在施害之后 , 两者并不构成什么抵消关系 。 不能因为嫌疑人遭到不法不公的对待 , 就可以抵消曾经的罪恶 。 另一方面 , 身为受害者 , 在吴某被抓的前提下 , 黄某某当然可以针对受害的现实提出合法求偿的要求 。 一码归一码、一事归一事 , 无论是自我辩护、抑或是对施害者提诉 , 这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 。每一起拐卖人口案件的背后 , 都对应着极度悲怆的人间惨剧 。 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人身安全 , 显然是法律底线的责任和义务 。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606起;公安部2018年7月至12月开展6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期间 , 解救外籍被拐妇女1130名、儿童17名 。 这些抽象数字的背后 , 都是具象的悲情人生 。好在31年后 , “嫌疑人&受害者”落网 , 相信相关机关一定会给出正义的答案——既是告慰受害者 , 亦是警示眼前人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