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车也能犯危险驾驶罪?间接正犯了解一下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嫌疑人李某某没有开车却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 。 原来危险驾驶罪不只是酒驾和追逐竞驶……案情回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张某某介绍 , 以人民币5900元/吨的价格向燕某某经营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售甲苯6吨多 , 用于合法生产经营 。 李某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机王某某驾驶普通货车 , 却向其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 导致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 王某某驾驶装载6吨多甲苯的普通货车行驶至某公安检查站时 , 被民警查获 。 经检测 , 李某某向燕某某经营的公司出售并让王某某运输的液体成分98.01%为甲苯 , 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 随后 ,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本案中 , 被告人李某某虽主动到案 , 但在前期讯问过程中拒不供认自己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 , 其辩解称其出售并让物流公司司机运输的是乙酸甲酯 , 而非甲苯 , 买方向其购买的也是乙酸甲酯 , 而乙酸甲酯不属于易制毒物品 , 因此其没有犯罪 。在审查逮捕阶段 , 承办人通过查阅案卷 , 认真分析在案证据 , 仔细梳理相关规定 , 查明从李某某处购买甲苯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 , 购买甲苯是用于正常的、合法的生产经营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 , 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 , 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 , 承办人认为本案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 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 , 李某某平常就从事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业务 , 此次销售甲苯 , 系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甲苯 , 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形 , 对购买者、销售者都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虽然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但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 也应当受到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构成危险驾驶罪 。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司机驾驶的是普通货车 , 仍向司机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 导致司机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 , 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了公共安全 。 李某某是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 , 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间接正犯 , 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 , 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 , 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检察官提示“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已八年有余 , 公众对于醉驾、追逐竞驶的入罪已有认知 , 但很多人却疏忽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严重超载或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也是危险驾驶的行为 。 司机朋友们应该对这些危险的行为高度警惕 , 引起注意 , 不要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误踩法律的红线;非司机也不要以为自己不开车就与这些犯罪无关 , 如果自己如本案中的李某某一样利用司机的不知情实施了上述行为 , 那么也会因构成间接正犯而承担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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