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12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三 )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
第八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 , 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 , 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 , 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 , 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 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 , 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 ,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 , 并通知运营者 。
【「办法」12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今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 进行深入分析评估 , 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 , 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 , 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 , 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
第十三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 , 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 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 ,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
第十六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 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 , 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 , 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
第十七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 , 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 , 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
第十九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 , 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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