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12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二 )
问:网络安全审查是否会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
答:《办法》明确规定了要审查的内容 , 从中可以看出 , 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 不是要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 。
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 , 我们欢迎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 。
问: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而没有申报的 , 或者使用网络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和服务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 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问:网络安全审查向谁申报?
答:根据《办法》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承担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 , 承担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组织审查工作等任务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全文如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国家安全部部长 陈文清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商务部部长 钟 山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易 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肖亚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聂辰席
国家保密局局长 田 静
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 李兆宗
2020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 , 维护国家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 , 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 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 , 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 , 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 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 , 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 , 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 , 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
第七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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