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离职被忻州师院索赔51万,当事人:只应交84612元( 二 )


“看到51万的赔偿金额时 , 我非常惊讶 , 至今仍在失眠 。 ”贾某青认为 , 自己读博期间仅占用了学院5万元的生活补贴和3万余元的学费、住宿费和车旅费 , 却要赔付51万元 , 十分不合理 。
“学院要求的赔偿 , 在合法范围内我都能接受 , 但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贾某青认为 , 忻州师范学院制定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 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忻州师范学院人事处处长曹瑞东对此向澎湃新闻回应称 , 学校提出的索赔金额要求合法合规 , “学院计划在2022年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 , 目前博士生缺口为180人 , 对博士非常珍视 。 但对于执意要离职的博士 , 我们也支持其走法律仲裁程序 , 并按照学校发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等条例对学校进行赔偿 。 《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是公开发布的 , 学校教师用工号登陆学校网站即可查询到 , 学校并不存在刻意隐瞒的问题 。 ”
“如果她坚持要通过劳动仲裁离职 , 那就应该遵循学校的劳动管理办法 , 若对此有异议可以继续走法律程序 。 ”曹瑞东说 。
博士离职被忻州师院索赔51万,当事人:只应交84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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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青与忻州师范学院签订的《协议书》 。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将于5月20日下午开庭审理忻州师范学院与贾某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而在忻州师范学院官网上 , 还有贾某青的名字和介绍:贾某青 , 讲师 , 博士研究生学历 , 博士学位 。 主讲《环境地理学》等课程 。 主要研究方向:气候变化与地表过程 。 主要研究成果:主持和参与山西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教材开发项目及山西省软科学项目等多项;在《地理科学》、《自然资源学报》、《生态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 出版专著1部 。
博士离职被忻州师院索赔51万,当事人:只应交84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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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下午 , 贾某青收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传票 。
女博士称因待遇不公提离职 , 校方:我们把博士当宝贝
据贾某青介绍 , 2019年4月30日 , 学院发布《教职工在职进修学历学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规定了自该《办法》发布之日起 , 为外出读博毕业返校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发放安家费 , 20-50万元不等 , 视科研成果确定 。
“但学院制定上述《办法》前并未征求教师和博士的意见 , 直到文件发布时我们才知道 , 2018年博士毕业回校教师的安家费并没有被学院纳入考虑范围 , 向学院领导提出兼顾我们的福利待遇的要求也未被允许 。 ”另外 , 贾某青了解到 , 同为该校在职教职工 , 读博期间的生活补贴有差别 , “我是5万元 , 化学系一名教师10万元 , 还有7.5万元的 。 ”
“我之后又发现 , 忻州师范学院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书》、《晋升职称协议书》以及《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均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相悖 。 除此之外 , 我申请的已经立项的校级课题无故被取消 , 但学校并未给我任何解释 。 ”贾某青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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