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户外运动社团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学生遇难,应该对学校追责么如追责,能到啥程度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无过错,是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对活动的审批,可以认定为学校对校外活动的许可,是活动的组织者。根据2002年9月1日教育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可以认定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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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要求是合情合法的。但是从实际来说,我个人觉得这样的行为其实并没有那么正义本人也是某大学户外类社团的部长目前我们的活动也刚好被学校叫停,当然我们的活动没有登山这么危险。很显然 登山这种活动本身的危险性您的孩子是有能力意识到的,一个大一的学生受了那么多年的教育难道不应该知道这种活动的危险性么?第二,家长也应该认识到登山活动的危险性,这不是初中高中家长把监护权让度给了学校,这个时候学生大部分成年了没有监护人了,但作为家长,真的没有能力劝阻孩子么?学校家大业大,您也说了你明确知道学校社团的自由属性。学校究竟有没有审批,这是一个问题,就算学校有了审批,我更倾向于如果这样也需要担责那么学校的责任倾向于无限扩大了。当然这种责任于法可行于情不可行我完全理解失去孩子的痛苦,这样的追责行为是合法的.但是作为一个社团人,我觉得这种组织不专业,更多的问题来自自身。您孩子作为社团的骨干,完全失去了判断能力,不要因为自己的痛苦,再去对大家的学校造成伤害。这种事情在校内产生的反响,绝对不是您的孩子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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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但我是一名大学生。首先我想反驳题主的是大学社团在很多大学都是很有用,有实权的,尤其在一些政法院校。 然后进入正题,从题主描述的来看,学校应该是要负责任的。首先登山这种极限运动,学校怎么能批准一群不够专业的而且性格冲动的大学生组团去参加呢,其次学校既然批准了,即使校方自己不为登山社配备随队医生等专业人士,也应该要求登山社自己找到专业人士随团。所以无论如何出现了伤亡事故,校方不可能逃避责任。 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希望能有大神关注到这个问题再给题主一个更完美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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