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能否胜诉?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 , 能否胜诉?
问法网小编获悉 , 2020年4月24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直播在线审理三毛遗嘱起诉《见字如面》制作方侵权一案 , 起因源于《见字如面》这档由实力文化、黑龙江卫视联合出品 , 腾讯视频网络独播、首播的文化节目在第二季第十期中 , 节目方未经许可对书信内容进行修改 , 组织演员李立群朗读了这份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信 。 之后 , 三毛父亲陈嗣庆的三位子女、三毛(原名陈懋平)的兄弟姐妹(长女陈田心、长子陈圣、次子陈杰)因继承了书信的著作财产权 , 所以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 , 认为被告三家公司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目前该案件还没有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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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网』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能否胜诉?】

问法网律师认为 , 依据双方庭审信息 , 被告方的播放行为构成侵权 。
首先 , 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修改权 。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修改权是人身权 , 著作权人死后 , 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予以保护 。 本案中 , 《见字如面》确实是未经三毛的兄弟姐妹三人同意即在节目中朗读这封书信 , 并且做了一定的修改 , 属于擅自修改他人作品 。
其次 , 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 。 复制权 , 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被告制作方尽管不是直接复制文字作品 , 而是以朗诵的形式将其录制下来 , 但归根结底属于对文字的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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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获得作品 。 本案中 , 《见字如面》节目组将书信以朗读的形式录制下来在网络平台上播放 , 无疑是侵犯了书信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最后 , 是否侵犯涉案作品的表演权有争议 。 表演权 , 是指公开表演作品 , 以及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 受表演权控制的行为有两种 , 一种是公开的活表演(如公开演唱歌曲、朗诵诗歌等);一种是公开的机械表演 , 指将活表演录制在介质上之后 , 利用设备向公众传播的表演方式 。 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个争议 , 就是合理使用的问题 。 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本案中 , 《见字如面》制作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有争议的 。 问法网律师认为 , 《见字如面》是一个播放量上千万次的节目 , 就拿2020年4月20日最新一期举例 , 播放量已经有1987.1万次 , 视频播放前有足足90秒的广告播放 , 播放平台一般是要向这些广告商收取一定费用的 , 很明显这不成立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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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主张50000元的赔偿并要求被告方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头版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 但是被告方对精神损害并不认可 , 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 。 目前 , 该案件还在审理中 , 并未宣判 。 问法网律师认为 , 侵权行为还是存在的 , 节目组的行为并不成立合理使用 , 只不过原告方主张的这50000元赔偿是要拿出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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