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刑法】小偷入室盗窃时,发现被盗者家里起火,及时救了他们,要判刑吗?
【案例】小偷孙某在在进入一户人家盗窃时 , 打开房门的一刹那间 , 一股浓烟扑面而来 , 孙某意识到该户人家失火了 , 于是冲进厨房取水往明火上浇水 , 又打开所有窗户 , 浓烟散尽时 , 发现床上一男一女已没有了意识 。 此时周围邻居闻声纷纷赶来加入救火 , 并及时拨打119、110和平和平20孙某趁机遛走 。 后经及时抢救夫妇俩已无大碍 , 在起火原因调查时 , 通过周围的监护发现了孙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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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孙某本来是入户盗窃 , 发现该户人家起火后 , 及时采取了一些措施 , 避免该户主人死亡及更严重的火灾 , 整个过程来看 , 孙某有两个行为 , 一是打开房门 , 开窗通风;二是积极救火 。 对这两个行为都要进行评价 , 才能完整评价孙某的行为 。 有人会说 , 入室盗窃和救人是两回事 , 该处罚的处罚 , 该奖励的奖励 , 表面看起来 , 这种说法蛮有说服力的 , 很能打动一部分人 。 问题是 , 这种说法只是从形式上来评价孙某的行为 , 没有看到孙某行为的实质 , 即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内容 。 以下笔者结合案例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展开讨论 。 讨论本案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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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基于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讨论本案 , 其基本内容为:违法性的判断 , 由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共完成;有责性判断 , 由责任要件要素和责任阻却事由共同完全 。 具体来说 , 当一个危害行为满足刑法分则条文所描述的全部客观要素时 , 该行为就具有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 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 , 我们可以说 , 这个行为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 , 再看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 如果有则否认行为的违法性 , 没有则确定该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 即具有法益侵犯性 , 是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
第二步就是有责性的判断 , 即能否将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 进而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 也是从责任要素和责任阻却事由两方面判断的 , 思路同违法性判断 。 由于本案不涉嫌责任判断的问题 , 因此 , 笔者在此不赘 。
在违法性阶段 , 当我们判断一个危险行为具有要件符合性后 , 再进行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 , 如果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则直接否认行为的客观违法性 , 即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 , 不是刑法禁止的行为 , 当然也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 因此 , 根本不需要再进行责任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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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孙某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时 , 已打开该户人家房门 , 盗窃行为已着手 , 无论后面的行为如何 , 至少可以评价来盗窃罪未遂 , 即孙某的行为具有盗窃罪(未遂)的符合性 , 当然也可能为盗窃罪既遂 。 根据上述分析 , 当一个行为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时 , 从形式上可以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 是否具有实质违法性 , 还需要进行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 , 本案中 , 孙某的行为客观上救了户主夫妇 , 但孙某实施的却是入户盗窃行为 , 如此评价该行为? 孙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存在理论上的争议 , 有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为紧急避险 , 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另有观点认为 , 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 孙某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 接下来再进行责任判断 , 最终孙某可能成立盗窃罪 。 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 认为孙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 为偶然避险 , 违却行为的违法 。 孙某的行为为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 造成损害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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