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广播TB」洗鞋只收三十五,洗完要赔三万五,老板哭了:“我不同意!”( 二 )


到底谁负有告知义务?
是消费者还是鞋店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呢?本案是一般的消费服务合同纠纷 。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经营者一方负有询问等义务 , 消费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但是如果经营者不主动询问 , 消费者也不当然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 即消费者处于被动的告知的义务 , 可以“不问不答” , 但是不能“答非所问” , 否则就构成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可惜的是 , 从新闻报道的材料来看 , 可能经营者没有主动询问顾客 , 顾客也没有主动告知这个鞋子的特殊之处 , 导致出现了这么大的损失 。
律师提醒:
作为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 , 除了注意保管好相关购物发票 , 付款证明等可以证明所构建物品的价值 , 如果是特殊商品 , 最好事先告知经营者 , 以提醒经营者是否具备提供服务的资质或能力;作为经营者一方 , 在提供服务的时候 , 需要履行告知义务 , 最好有书面的文本 , 如询问对方物品价值、材质、特性、对提供服务有无特殊要求等 , 以确定自己是否能提供该等服务避免自身经营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
责任编辑:于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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