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王律]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争取赔偿?



[济南王律]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争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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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应该如何主张赔偿 , 是很多受害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 所以 , 笔者就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争取赔偿为大家进行分析 。
一、刑事案件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的方法 。
1、双方协商解决 。
这种方式是最直接、最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 , 但取得谅解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这一点可以有效的调动犯罪嫌疑人赔偿的积极性 。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的规定 ,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 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 , 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 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 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
根据该条规定 , 刑事案件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是不赔偿的 。 但又一个特殊情况 ,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范围、数额不受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 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 , 就湖南省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作出答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 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 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
那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之前 , 确实存在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时 ,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支持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情况 。 2013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之后 , 对于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也做出了规定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 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 所以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 同样也只能主张物质损失 ,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不能得到支持 。
3、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
如果刑事案件受害人错过了协商赔偿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机会 , 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 , 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 但 ,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需要预交诉讼费 , 同时还要承担“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风险 , 承担举证责任 , 执行比较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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