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高两部: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二 )


(三)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 ,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 从重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 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 , 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 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 , 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 , 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 从重处罚 。
在此基础上 , 《意见》进一步要求 , 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 , 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 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 , 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 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 , 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 , 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四)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 , 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 , 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打击合力 。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 及时提请逮捕 。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 , 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逮捕 , 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起诉 , 并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要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 , 严格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充分利用财产刑、资格刑 ,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 。
(五)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 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标本兼治 。《意见》规定 , 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 , 偶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 , 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 , 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
在此基础上 , 《意见》进一步提出 , 要完善工作机制 , 边打边治边建 ,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 。建立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 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 。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预警机制 , 及时阻断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 。重视和发挥基层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 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 , 强化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 , 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 , 远离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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