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开山种果树创业,为啥却因此锒铛入狱?

4月22日 , 永定法院采用“3+4”大合议模式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生态公益诉讼案件 。 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非法开山种植柚子树 , 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到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 , 并处7.3万元到4.1万元不等罚金 , 给付2万元生态恢复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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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月 , 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两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 , 合伙在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某山场开山 , 用于种植柚子树 。 挖掘机在山上作业了二、三天后 , 被告人肖某永、肖某南入伙开山种植柚子树 。 在开山过程中 , 挖掘机直接把山场生长的树木、竹子勾掉填埋 , 并将山场开设成阶梯状的平台 , 将柚子树苗种植在开垦的平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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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 , 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毁林面积40亩 , 毁坏林木蓄积量27.2立方米 , 毁坏林木2720株;被告人肖某永、肖某南毁林面积22亩 , 毁坏林木蓄积量14.96立方米 , 毁坏林木1496株 。 四人损毁林种为水源涵养林 , 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 。 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毁坏林木的原木价格为145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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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于2020年3月5日交纳了生态恢复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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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 , 为了种植柚子树而非法占用林地 , 数量较大 , 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 , 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被告人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 , 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 破坏了生态环境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肖某强、肖某盛、肖某永、肖某南除了应当负刑事责任之外 , 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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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大合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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