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护]关于失能失智人员照护 青岛医保局对这些问题做出解读( 二 )


评估人员应提前通知评估对象或家属准备好病历等资料 , 评估时监护人应在现场 。评估人员按规定评估 , 进行视频录像 , 如实记录情况 , 填写相关表格 。信息提供者和评估人员应在相关表格签名 。
b.综合评估 。由评估师和至少2名评估人员 , 对现场评估案例逐一进行审核讨论 , 确定评估结果 。对有望康复或降低评估等级的评估对象 , 应确定评估有效期 , 有效期一般为3-6个月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评估材料(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 , 以备后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
B.后续评估
评估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待遇的 , 或已确定评估等级因病情变化等因素导致照护需求发生变化的 , 可申请后续评估 。后续评估的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 。
C.评估结果告知
评估机构应在作出评估结论2个工作日内 , 将评估结果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
·争议处理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 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安排评估人员复核 , 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时 , 参加第一次评估的人员应当回避 。
申请人对复核结论有异议的 , 应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申请 。市南、市北、李沧区的护理保险待遇申请人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 其他区(市)护理保险待遇申请人向所在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养老服务待遇申请人向区(市)民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负责复审的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 作出复审结论 。复审结果为最终结论 。
申请人在接到评估结果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 , 相关机构、部门不再受理复核、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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