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怎样规范的通过录音收集证据

个人录音比较难去公证处公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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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
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个人怎样规范的通过录音收集证据】 1、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3、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批复》的规定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作为非法证据,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部分。一般而言,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目的在于确保公权力不侵犯私权利以及确保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而《批复》的上述规定似乎远离该目的,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一味规定为非法证据,实际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录音证据形式形同虚设,因为在实践中不可能经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公开对其录音。依此规定,如果录音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且能更准确地揭露事实真相,法院仍不能以该录音材料来确认案件事实,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批复》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进步。对此类证据的审查,首先需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使用了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应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再者此类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应归属于视听资料,它较直观和可靠,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科技发展有积极和消极两重性,这类证据不能排除伪造的可能,对该类证据的采纳仍应慎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以上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辩基础上,一般不应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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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据,应该满足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录音,作为视听资料,一般是偷录的,但是法律容忍了这种偷录行为,所以合法性不必讨论。客观性,要求内容完整,连续。最重要的,还有就是内容中,不应该有诱导性的话,因为这会导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致使证据无法被采证。相关性,就是与案件的关联,这也不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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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为呈堂证供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录音时需要明确被录音人的自然情况,比如姓名、职务等,并且需要以自然合适的方式明确对方的情况,避免引起怀疑。
第二,录音内容需要完整反映交易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比如如果是欠款,录音时债务人能完整说出欠款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且金额越具体越好。
第三,通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达,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第四,通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证据文件需未被剪辑剪接或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通话录音可以公证。
总的来讲,如果录音证据满足第五个条件:可以被公证,那么也就满足了前面四点。公证的作用之一就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具有法律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移动公证属于私证,而且取得的证据存在很大的漏洞,也就是最重要的真实性问题,就是说没有证据效力,一下就被推翻了。所以还是建议采用公证处认可的取证方式,譬如公证行业联合开发的“公证云”、“公证录音”等产品,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以免造成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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