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财经▲微博背了“锅”?,张大奕的“瓜”( 二 )


另外一方面 , 张大奕背后站着的如涵控股 , 也与阿里有着密切的联系 。
这家早在2012年12月就成立于杭州的MCN机构 , 主要业务模式概括来说 , 就是通过供应链+网红店 , 批量复制下一个“张大奕” 。
如涵控股官网显示 , 如涵是中国网红电商第一股 , 阿里巴巴集团唯一入股的MCN机构 , 并与微博、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达成战略合作 。
公开信息显示 , 如涵控股2016年获得了阿里巴巴3亿元C轮融资 , 并在2016年8月登陆新三板 , 新三板的4.3亿元定增中 , 阿里巴巴、金石投资、钟鼎创投入场 , 彼时如涵估值33亿元 。
去年3月 , 如涵提交招股书 , 招股书显示阿里巴巴和赛富均持有如涵8.56%的股权 , 君联资本持有8.54%的股权 。 但在如涵2019财年的年报中 , 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仅持有3111万股A类普通股 , 股权减至7.5% 。
燃财经▲微博背了“锅”?,张大奕的“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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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涵股份构成来源/2019财年年报
在如涵发展历程中 , 张大奕几乎等同于如涵 。 据如涵发布的2020财年Q3财报显示 , 如涵共签约了159名KOL , 其中 , 头部KOL共3名(张大奕、大金和莉贝琳) 。 包括张大奕在内的3位头部KOL的GMV贡献比在2017财年-2019财年分别是60.7%、65.2%、54% , 截至目前达到了61.43% 。
不仅如此 , 另根据如涵披露的信息 , 如涵还通过VIE子公司在张大奕的大奕电商公司中持股51% 。
另外 , 张大奕也是微博上的初代带货网红 。 早在2010年5月3日 , 她就注册了微博 , 目前拥有1173万粉丝 。 2014年 , 张大奕和如涵控股的创始人冯敏合开了第一家淘宝网红店 。 彼时网红电商刚刚兴起 , 她的微博粉丝数还不足百万 , 却靠着自己的个人影响力在微博带货 , 销售链接直接导向淘宝 。
2016年双十一 , 她的网店成为淘宝第一家销量破亿的女装类店铺;2018年双十一 , 她的网店销量破亿 , 只用了28分钟 。
此次 , 作为如涵的扛把子的张大奕传出负面 , 如涵的股价应声大跌6.36% , 总市值为3.22亿美元 , 与上市当日6.5亿美元市值相比 , 几近腰斩 。 同时 , 阿里巴巴的每股股价也跌去了近2% 。
微博还有公信力吗?
这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关注 , 除了张大奕是公众人物之外 , 微博的反应速度和强硬的删帖行为 , 才是导火索 。
对此 , 微博方面独家回应燃财经称 , @花花董花花的相关微博是由用户自行删除 。 另外 , 平台收到律师函后 , 根据司法解释 , 处理了部分被投诉侵权的言论 , 原作者有异议 ,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诉恢复 。 不过 , 微博并未透露发送律师函的一方是谁 。
鉴于微博的这一删帖举动 , 多位律师均回应燃财经称 , 新浪微博在接到律师函之后 , 有自主评判的权利和需要 , 可以依法对相关内容进行屏蔽、删除、断开链接 。 特别是涉嫌诽谤他人、侮辱他人 , 可能对他人构成侵权的内容 , 平台在处理时会更加慎重 。
另外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 律师函内容可能包含多种情况 , 第一种是当事人可以要求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 , 提出对相关的帖子进行屏蔽 , 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 第二种是针对造谣者 , 当事人可以要求平台为其提供真实注册信息 , 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燃财经称 , 一般情况下 , 律师函会对事件有一个基本事实的梳理 , 有时也会附上一些材料 , 但一般不会附证据 。 “此次微博回应收到了律师函 , 当事人发微博时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 , 后又自行将微博删掉 , 从平台的角度来看 , 他们会认为发函一方可能更占据证据的优势原则 , 所以做出了删除相关言论的决定 , 我认为是合理的 。 ”
至于删帖的速度 , 该律师称 , 草拟一份律师函大概20分钟就能完成 , 整个过程非常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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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那么 , 微博在删帖时能否保证公平公正?
这位律师称 , “平台是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 但平台作为第三方 , 并不是法律公信部门 , 没有办法保证完全的公平公正 , 只能根据证据有效原则和证据优势原则处理 。 事实上 , 无论是知乎还是微博 , 任何一个公开的社交平台的删帖 , 都不会有特别明确的尺度 。 因此它们在执行过程中 , 会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 从执法者和平台管理的角度看 , 肯定有内部的规则 。 ”
在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李圣主任律师眼里 , 微博如何界定侵权 , 作为平台要有相应的规范 , 这一规范还应向广大用户公布 。 微博虽然有自己的《微博社区公约》 , 但需要进一步细化 , 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
【燃财经▲微博背了“锅”?,张大奕的“瓜”】他认为 , 在这起事件中 , 微博作为一个大平台 , 要防止平台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侵害其他用户的权益 。 “微博只靠接到律师函这一点来做解释 , 不足以服众 , 因为律师函并非法院的生效裁决书 , 不具有强制力 。 也并非这三者的任何一方再发律师函澄清 , 微博平台就会依函照办 。 平台应该有事先公开的规范 , 避免暗箱操作 。 对于被伤害的一方 , 也要给一个公平的'反起诉'维权通道 。 ”李圣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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