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7月1日起,北京这431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街道乡镇

4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首都之窗发布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
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涉及431项 。


《决定》指出,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
●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
●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
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
区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 。
在行政执法职权的下放及划转衔接工作中,涉及职权划转、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 。
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
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决定》明确,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基层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并优先保障有空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 。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 。统筹规范基层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
完善基层综合执法相关管理制度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区制定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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