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N”字母运动鞋之争在沪落槌,新百伦状告纽巴伦获赔千万元( 二 )


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 ,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 , 两者分属彼此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 , 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 。 在被诉行为可能同时造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 , 属于请求权竞合 , 权利人可以明确择一法律关系进行主张 。
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商标或装潢等标识的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既要保护在先权益 , 又要防止市场混淆 。 在后的标识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 , 造成混淆的 , 即便该标识系注册商标 , 但因其侵害在先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不论其是否已经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 , 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业已形成的市场利益 。
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 判赔1080万元
作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 , 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 。 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 , 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 , 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 , 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 , 其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 二者构成近似 。
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 , 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 , 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 , 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 , 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 , 纽巴伦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实际损失及纽巴伦公司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 , 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 , 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 ,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 , 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
此外 , 无证据证明赵城鹏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 , 且其店铺已停止营业并注销 。 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缺乏法律基础也无现实必要 , 故对于赵城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
据此 ,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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