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养女案”当事女孩律师:即便有亲密关系,也难证明性行为是自愿( 三 )


在此基础上 , 根据上述法律意见 ,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很明显 , 鲍某明没有负起责任来 , 反而是利用这些关系 , 对李星星造成性侵害 。而鲍某明极力否认“养父女”关系 , 其实就是想强调他和李星星之间是“你情我愿” , 不属于强奸 。但即使两人间存在恋人似的亲密聊天 , 也应当认为是鲍某明滥用其监护人地位 , 利用其特殊职责便利 , 对李星星进行情感诱导和精神控制的结果 。
中新网:从法律上讲 , 如何判断李星星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
吕孝权:案发过程中 , 违背被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件 , 更是本案应当重点关注的本源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 , 如果案发时被害人年满14周岁 , 那么就要通过证据 , 综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
在我看来 , 受害者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 , 主要考虑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以及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的客观原因 。本案中 , 现在还没有证据说明李星星是自愿的 , 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两人有亲密关系 , 我们也应该综合考虑:在鲍某明的诱导威胁之下 , 包括带孩子看色情影片等行为中 , 李星星的自愿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 还是表面上的自愿?
无论本案有多么复杂 , 一个无可辩争的事实是 , 案发时李星星是未成年人 , 是一个受害者 。这个结论 , 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提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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