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加装电梯起纠纷 谁该“让路”?( 二 )
案例4:分摊费用增加可补钱后再用
加装电梯费用增加,郑某的分摊费用由原来的3万余元增至将近5万元,郑某不同意 。电梯建好后,加装电梯的主要负责人以郑某未缴纳分摊费用为由,拒绝给郑某配电梯门禁卡 。郑某将两名主要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妨害原告使用电梯,并协助原告办理电梯门禁卡 。天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增设电梯是由合建人出资建设,属于出资人范围内共有的专有物权,未出资的同楼住户并不享有无偿使用权 。在增设的电梯投入使用后,要求享用增设电梯成果的业主,应积极与其他业主协商,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而其他业主亦应积极配合,在他人支付相应费用后允许其正常使用电梯 。
观察
75%的侵权损害赔偿诉求获支持
据天河法院发布的《天法观察之加装电梯纠纷》介绍,加装电梯纠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首先,加装电梯涉及整栋楼业主权益,利益主体众多 。近5年,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16件,其中,涉诉当事人30人以上案件约占68% 。
其次,业主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为主,75%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加装电梯案件当事人的诉求主要包括:停止实施妨碍加装电梯行为,赔偿妨碍加装电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造成的损失 。
此外,老年人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 。2015年至今,天河法院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当事人达415人,50岁以上当事人占90% 。
法官建议,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
叶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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