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加装电梯起纠纷 谁该“让路”?
低层业主不赞成,认为会影响通风、采光,产生噪音;高层业主要求迫切,尤其是老年人希望借此改善居住条件加装电梯起纠纷 谁该“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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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老旧社区居民楼选择了加装电梯 。然而,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之间纠纷不断 。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近5年审理的加装电梯纠纷案来看,当事人老龄化特征明显;业主诉求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为主,75%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建议,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
近年来,广州全市加装电梯审批总数和建成总数稳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这一民生工程惠及居民超70万人次 。然而,加装电梯过程中,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纠纷不断 。这是《工人日报》采访人员近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情况 。其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天法观察之加装电梯纠纷》公布的几起加装电梯纠纷案,给人启迪 。
案例1:有条件拆迁的空调应当让路
某大学涉案楼宇加装电梯,由于401房业主黄某室外空调挂机未迁移等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张某等2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案楼宇加建电梯工程施工属合法行为,被告的外挂空调主机拆除后有其他位置可安装 。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拆除涉案楼宇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外挂空调主机 。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不动产占有人绝对自由地行使权利,将有可能引发冲突 。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律制度对相邻不动产各方利益进行了调整 。本案中,涉案楼宇加装电梯的行为,对于包括被告在内的涉案楼宇众业主的上下楼会带来极大便利;而且被告的401房亦并非处于低层、被告本人也是年过70岁的老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案例2:围墙非个人产权可拆后再补建
某楼高层业主李某等13人将低层业主何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花园的围墙,配合加装电梯的施工 。天河法院查明该围院属国家财产,涉案楼宇所属某学院同意拆除围墙,电梯建好后予以恢复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加装电梯的阻挠行为、配合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围院的围墙 。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案中,涉案楼宇房产证注明所属房产范围以外的所有土地(含围墙)仍属国家财产,故业主不能仅凭长久居住习惯,对围墙主张私人权利,以此为由妨碍加装电梯更是于法无据 。
案例3:通风采光受损业主获赔偿
【【电梯】加装电梯起纠纷 谁该“让路”?】103房业主曾某与申请加装电梯的703房等业主矛盾重重 。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业主)及使用电梯的第三人(1楼至8楼的其他业主)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并支付加装的电梯损失15万元(包括因加装电梯导致103房房价下跌的损失及因影响采光、通风给曾某造成损失的费用、曾某因加装电梯造成身体不适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
天河法院实际勘察后认为,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给予原告适当赔偿,赔偿金额以3.5万元为宜 。原告未对加装电梯造成103房价值减损及身体不适而产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加建墙体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在该处砌墙既不利于进出楼梯间,也不利于消防逃生,同时也会对一楼楼梯间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许 。
法官说法:根据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即因加装电梯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安静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获利业主应进行赔偿,而受损业主在必要容忍的范围内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 。此外,在加装电梯纠纷权利平衡中,当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事故逃生等多数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个体财产利益 。因此,对原告要求砌墙的诉请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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