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民商事纠纷处理的两个基本把握规则( 二 )
二是因公共利益保护需要限制民事主体的行为 。这表现为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在疫情期间限制某些民事行为,如对公共场合不戴口罩、人员聚集行为进行限制,对民事主体的出行予以限制,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等 。这种限制不构成对民事权利的侵害,在性质上是因公共利益保护的正当性而阻却违法,不过对经营者的限制有必要对其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关照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民众的民事行为采取限制措施的,还应结合其他有关防疫的法律法规进行 。
三是因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惩罚某些民事行为 。某些民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也是不被允许的,如利用网络散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制售不合格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如果这些侵权行为利用疫情及其防控进行,则同时侵害了公共利益,主观过错较重,行为人应对此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民事责任:其一,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恐慌或者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其二,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实施阻挠、恐吓或者其他侵权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其三,针对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丧失生命者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损害公序良俗和社会价值观的;其四,制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防疫产品,损害公众利益的等 。上述行为可以分别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予以处理制裁,一般在民法上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
当然,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中相关民事纠纷中的公共利益保护虽然很重要,但也不难予以扩大化 。公共利益的判定必须以公众利益有损害或者有损害之虞为前提,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侵害他人正常的民事权益 。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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