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个税不是让单位代缴了吗?为何还要汇算?一文读懂( 三 )


且不说“被股东、被法人”,单就“被雇佣、被劳务”而言,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这样会提高纳税人的税前收入,虽然他并未从那家单位取得工资薪金 。
菅峰分析称,假如纳税人出现了“被就业”的情况,而真正领工资的地方只有一个,其它两家都是按照每个月低于个税起征点(5000元)进行零申报,每个月这些收入分别是不用交纳个税的,但是在年终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过程中,你就会发现,这些公司都对你进行发工资,要进行合并纳税,税前收入提高了,适用的税率档次也提高了,而在你的专项扣除也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纳税人就需要多缴税,甚至补缴税款 。
“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APP上会有一个申诉功能 。可以通过这种渠道进行申诉 。如果不进行申诉或者举报,那就必须要补税,这就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纳税人维权的最主要途径,一定是要利用手机APP申诉的功能,举报违法的公司和企业 。”
“现在许多企业想通过收购他人身份证信息去冒领工资等,这个途径在金税三期前面就堵住了 。” 菅峰说 。
他进一步分析称,如果像杨峥一样,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从法律角度来看,维权有几个层面:首先,如果“被劳务”,就要通过手机APP设计的申诉功能,反映给当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就会把该公司纳入征信,降低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
其二,如果被发现该企业大量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申报,甚至是更多的人通过手机APP反映同一家公司存在这种情况,该企业就会产生税务风险 。当地税务稽查局就会对该企业进行稽查 。对纳税人偷税行为进行补税和罚款的同时,还应加收滞纳金 。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国经济周刊》采访人员 谢玮丨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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